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甘肃庄浪:年关近 马铃薯粉条销售火热进行******
“这种大箱子、大袋子堆放在前面,小的往后。对,就这样放……”1月9日,庄浪县鑫喜淀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负责人蒙琦琦正在安排工人备货、运输粉条。
随着春节临近,市场需求猛增,庄浪县各淀粉加工公司开足马力,安排专人专班,全力保运转、抢销售。工人们一班接着一班干,正紧张有序地将一袋袋、一箱箱打包好的粉条成品搬运装车,码放整齐,一派忙碌而火热的工作场景。蒙琦琦和车间负责人在一旁认真细致地记录着订单数、装车情况,并拍照随时反馈给收货方。
礼盒装马铃薯粉条 张沛杰摄
“2022年12月中下旬以来,共收到订单22条,主要来自兰州、东莞、济南、遂宁等地,已经发了22车。预计到春节前共生产销售粉条115吨、淀粉728吨。去年一年的销售额是4600万元左右,预计年前这一个月的销售额将达到去年全年的四分之一,估计1153万元左右,相比去年同时期明显增多了。”蒙琦琦说。
近年来,庄浪县实施“专精特新”马铃薯中小微企业培育行动,支持龙头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解决技术难题,引进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力争全县马铃薯系列产品年加工能力达到40万吨,产品转化率达50%以上,生产出了马铃薯方便粉条、马铃薯蛋白以及新品流汁宽粉等马铃薯制品,增加产品附加值。
马铃薯粉条装车待发 张沛杰 摄
“2022年,庄浪县建成马铃薯产业基地36.5万亩,总产量达到54万吨,总产值达到5.8亿元,加工增值能力达到40万吨,有力推动了庄浪县马铃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庄浪县农技中心主任李国斌介绍道。(记者 张沛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