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8日电 “总书记在贺信中肯定70年来中新社坚持爱国主义报道方针,坚持为侨服务,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一名老归侨,我深有感触。我的微信群中有一个以海外亲戚为主的亲友群,他们经常会谈到中国的话题,其获取的信息源头离不开中新社的传播平台和传播渠道。”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名誉院长范以锦说。
中国新闻传播学界专家们表示,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的贺信既是赋予中新社新时代新使命,也为新形势下中国媒体更好地开展国际传播指明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胡正荣说,贺信对中新社来说是一个新起点,对中国国际传播创新改革也有重要意义。总书记在贺信中指明了创新话语体系、加快融合发展、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等发展方向。他认为,中新社的话语体系本身就有特色,在国际传播的探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官话民说、中话西说、长话短说、空话不说”的中新风格,成为中新社的一张名片。在融媒体时代,强调柔和性与亲和力的“中新体”也面临转型升级,既要面向互联网做好话语方式转换,又要因应新时代国际传播形势变化、海外新生代用户特征变化转换话语方式。
“70年来,中新社在面向海外华侨华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方面作出了自己的独特贡献。”长期从事海外华文媒体研究的北京大学国家战略传播研究院院长程曼丽表示,目前中国面临着全新的国际关系格局和国际舆论环境,在推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方面,在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方面,中新社被赋予新的期许,这也是中国对外传播事业在新形势下所应担负的新使命。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周庆安表示,有三个关键词,是中新社做好国际传播传统业务,也是未来发力的焦点。一是情感,做好基于情感的内容和基于情感的传播体系构建,在中新社的发展过程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立足点,也是有效提升报道亲和力的原点;二是文明,讲好中国故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讲好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的故事,唤起受众心中的中华文明共识,进而增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认同;三是未来,面向Z世代以更灵活的传播机制、更丰富的传播样态,做立足未来的国际传播文章。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执行院长周勇对贺信中提及的“推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印象深刻。中新社近年来开设了大型学理性栏目“东西问”,推动东西方文明互鉴。周勇认为,面向新时代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面向新技术的革命性挑战、面向全球化的深刻变局,中国的国际传播要锚定“以中国为根本,以世界为面向”这一基点,从信息型传播进而到中国思想、中国主张和中国智慧的思想型传播,从而达到深层次、直抵精神层面的文化交往与文明交流。
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是总书记对中新社提出的明确要求。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张洪忠表示,这就要求在不同国家使用适应当地的话语表达方式开展传播,充分利用不同媒介渠道进行传播。在移动互联时代,还要关注海外大型社交媒体之外的垂直类新媒体,广泛深入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民众。
“‘东西问’这样的品牌可以打造两三个,扩大影响力。”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张毓强教授表示,贺信是对中新社的鼓舞和鞭策。中新社应以此为契机,聚焦自身优势和特色,无论是报道业务还是产业发展,无论是海外渠道拓展还是国内扩大影响,都要做大做强。中新社的天然优势是联系华侨华人,要深入了解Z世代华侨华人的变化,进而对信息传播方式、内容生产做出相应改变,加快改革创新,让新闻产品精准到达目标受众。
总书记在贺信中还要求中新社积极联系海外华文媒体,为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曾长期从事新闻采编和管理工作的范以锦期待中新社继续巩固发展好自建平台,并借助商业平台等各类传播渠道,进一步拓宽连接用户的覆盖面,增进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爱国爱乡之情,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献计出力。(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