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以价换量”能玩多久******
特斯拉创下“史低”的降价连续剧还在更新。1月10日,“宣布降价后特斯拉中国3天获得3万辆汽车订单”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当晚,特斯拉中国回应媒体表示,对相关传闻不予置评,“我们没有公布过这方面数据”。
1月6日,特斯拉国产车型全系降价,此番操作距离特斯拉上一次降价仅两个多月,期间还掺杂了两次以补贴等形式出现的促销举措。
降价来得突然,网友调侃,特斯拉车主仿佛变成了“移动的韭菜”。矛盾累积升级,一边降价,一边维权。
新能源汽车市场内卷,特斯拉降价基于自身的商业选择。以价换量增强竞争,在市场上得到积极反馈理所当然。特斯拉方面也给出合理的解释,坚持以成本定价。
此时的特斯拉,有人对它疯狂骂街,自然就有人心动上车。张艺谋曾说,他感谢那些骂他电影难看的人,至少这些人愿意为他的电影买单。
愿意买单的人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这是特斯拉享受到市场积极反馈的后顾之忧。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曾被寄予厚望,无论特斯拉对自己的定位如何调整,服务好消费者的基本商业诉求不会变。
因此,频繁地一降再降,让车主们心里不是滋味需要被体察。路人围观特斯拉前后几次的降价风波,常常对此抱以同情,何况众多车主自己。
不少消费者维权指向降价,毫无预兆以及销售人员“年后没有国补”“现在买最划算”“短期内应该不会再降价”等话术让他们成为“韭菜”。
绕过经销商的直营模式,被视为特斯拉直接让利于消费者的绝佳利器。砍掉中间商,不是销售人员亲自下场赚差价。
做生意讲“信”更讲“誉”。抛开成本与售价问题不谈,近年来特斯拉负面新闻缠身,“刹车风波”屡见不鲜,良好的消费者沟通及售后服务都要得到重视。
一边是科技、高端等标签的加持,另一边是一浪接一浪的舆论危机,特斯拉似乎变成了新能源汽车里的“另一派”,始终有个性,也始终有争议。
价格可以一降再降,但品牌信用、美誉度不能。降价会让更多消费者蠢蠢欲动,让更多竞争对手感到压力,但车企做的不是“一锤子买卖”。
时移世易,中国市场在变,特斯拉所面临的消费者也在变。消费者在市场中有更多选择,意味着特斯拉要在降价之外,提供更多选项。
听听消费者的声音,没什么坏处。直面问题,回应关切也不是什么难事。好生意要“瞻前顾后”,卖车规范、保价制度、售后服务缺一不可。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